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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总则

为规范内蒙古人力资源协会财务管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内蒙古人力资源协会》章程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工作职责和管理

(一)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具有会计资格的全职工作人员可以兼任出纳,进行简单财务管理工作。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二)负责资产增减变动、清查盘点等会计核算和监督,全面反映和监督协会固定资产的增、减值和变动情况。

(三)根据协会的收支情况,编制财务报表,月财务报表分别报秘书长、会长,年度财务报表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登记管理机关。

(四)接受税务部门、审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对财务工作的检查、监督,配合财务审计工作。

(五)管理本会应收、应付款和现金、银行存款,保证资金安全。

(六)会计核算必须符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

第三条 收入

本会通过以下方式取得合法收入,并开具合法票据,有关款项及时列入协会账户,不得进入个人账户。

(一)政府及有关部门专项资助、政府补贴;

(二)社会捐赠;

(三)会员缴纳会费;

(四)利息;

(五)投资收益;

(六)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条 费用

本会费用是本会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支出。费用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和其他费用等。

(一)业务活动成本:本会为实现业务活动目标、开展其项目活动或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1.以本会名义举办各类活动的活动经费;

2.为会员服务的各项支出。

(二)管理费用:协会为组织和管理业务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1.会务费(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以协会名义召开的其他会议费用等);

2.办公费(办公用品购置费、文印费、书报费、网站维护费、公众号使用费、通讯费、交通费等);

3.房屋租赁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维修费和折旧费等;

4.差旅费;

5.全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及福利。

(三)与本会经营管理有关的其他正常开支。

(四)年度财务经费开支情况须向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五条 报销与支出

(一)审批流程

1.报销流程:经办人提供完整、清晰的票据,填写报销凭证并注明原因及用途,经审批通过后支付;

2.付款流程:经办人填写《付款申请单》(附件1),注明原因、用途、金额并签名,经审批通过后支付;

(二)审批权限

1.凡报销或支出金额在3万元(含)以下经由秘书长核准,报会长审批;

2.凡报销或支出金额在3-10万元(含)以下由秘书长初审,由会长审批;

3.凡报销或支出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由会长办公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形成决议,由会长审批。

(三)报销项目

1.通讯费:网络费、固定电话费用凭票据实报实销。

2.交通费:凡市内公出办事,原则上不另行报销交通费,特殊情况报秘书处审批同意后报销。

3.招待费:因协会工作需要发生日常招待费,可凭票据实报实销,单次招待费用标准为150元/人(含)以内。

4.差旅费:本会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按照差旅费报销规定执行。

5.其他因协会日常经营管理所产生的各类费用,经会长办公会议审核批准后凭票据实报实销。

(四)报销要求

1.报销单需按项目填写齐全,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填写需保持一致。

2.报销单据必须由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联签齐全。

3.差旅费报销应另附经审批签字后的《出差审批单》。

第六条 采购

(一)采购流程

因公须进行采购且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由经办人填写《采购申请单》(附件3),注明原因、数量、金额等信息,经审批通过后采购。

(二)审批权限

1.采购金额在1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秘书长审核→会长审批;

2.采购金额在5-10万元(含)以下,由秘书长申请,会长审批;

3.采购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由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秘书长审核,会长审批。

第七条 资产

(一)本会资产是指本会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类经济资源的总称,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和无形资产等。

(二)本会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团体不得私分、挪用和违规处置。

(三)资产在购置、登记、入账、保管、使用等环节应严格管理,做到账实相符,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四)秘书处是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负责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编制固定资产台账,办理资产的采购、维修、移交、报废、处置等手续,定期组织资产的清查盘点,进行资产核算。

(五)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相关部门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须接受相关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财务预、决算

(一)预算

秘书处每年年初根据协会的全年活动计划、发展目标和经营状况制定财务预算。

(二)决算

每年年度终了4个月内,应进行财务决算,向全体会员单位公开,必要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主动接受政府监督、社会监督和会员监督。

第九条 本制度自2024年2月3日第三届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内蒙古人力资源协会会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工作,根据民政部门关于社会团体会费的有关规定和《内蒙古人力资源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期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会员缴纳的会费是协会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

第三条 会费的收缴、管理与使用应坚持量入为出、遵章守法、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 会员自愿缴纳会费超过年度会费标准的,协会予以鼓励。

第五条 每年1月15日前会员缴纳当年会费,新会员于入会批准之日起7日内缴纳当年会费。每年6月30日前批准入会会员缴纳全年会费,6月30日后批准入会会员缴纳半年会费。

第六条 会费标准

(一) 副会长单位会员:8000元/年;

(二) 理事单位(含秘书长单位)会员: 5000元/年;

(三)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普通会员:2000元/年;

(四)其他企事业单位普通会员:1000元/年;

第七条 会费由秘书处负责收取及管理,并开具《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团体会费票据(电子)》。

第八条 对于无故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的会员,被视为自动退会。对退出协会的会员不再退还其已缴纳的会费、资助和捐款等。

第九条 会费应按照协会的宗旨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以及以协会名义召开的其它会议费用;

(三)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及协会所需办公设施和用品的支出。

(四)协会内部刊物和网站的开办运营费用支出。

(五)其它合法支出。

第十条 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严格财务审批程序和权限。各项费用支出需由经办人签字方可申报,由秘书长审核、会长审批。

第十一条 财务收支情况由秘书处每年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在年检时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并按照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2024年2月3日第三届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文件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内蒙古人力资源协会(下称“本会”)工作的正常开展,文件使用优质、高效、规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红头文件

(一)红头分类

本协会红头为“内蒙古人力资源协会文件”,使用文号分别为“内人协”文号。重要通知、制度、决议等和普通通知用“内蒙古人力资源协会文件”和“内人协”文号。

(二)使用规范

本协会红头文件使用规范按照标准红头文件格式标准执行。

第三条 本协会文件实行会签制度,发文须填写《内蒙古人力资源协会发文稿纸》(附件),由秘书长审核,会长审批后签发。

第四条 各类行文实行“谁起草、谁校对”的原则,秘书处专人负责文件校对、文号编发、承印等工作。

第五条 各级单位的来文来函或网上下载的各类文件,由秘书处负责接收、登记、呈批和归档,秘书处根据来文来函填写文件处理标签,报协会领导阅批。

第六条 秘书处应建立文件登记台账,每年协会或秘书处行文或收文应在当年底按时间顺序装订成册,归档保存。

第七条 本制度自2024年2月3日第三届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人力资源协会(下称“本会”)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立信息公开制度的目的,是确保本会的业务  工作、财务收支等情况在制度框架内向社会公开,接受会员、有关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第三条 信息公开的事项范围

(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决议;

(二)年度工作报告;

(三)对本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四)重大政府委托、授权或购买服务事项;

(五)协会财务情况;

(六)本会接受政府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物资使用情况;

(七)应当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信息公开的方式与时限

(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审议工作报告、决议须在大会结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通过协会官网公布。

(二)重大政府委托或购买服务事项,在签订协议后及时通过协会官网进行报道。

(三)财务情况、接受社会捐赠情况在年度会员代表大会上向会员报告。

第五条 信息公开发布的程序

(一)提供信息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秘书长审核;

(三)执行会长审核。

第六条 信息发布要求

(一)本会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地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信息披露的载体可以是本会内部交流平台、网站、媒体等。

(二)涉及到社会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的披露,须报请 政府相关业务指导部门同意,经充分磋商统一 口径后,方能公开发布披露。

(三)未经授权,任何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会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本会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四)本会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

第七条 本会理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协会信息的人员,对本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自2024年2月3日第三届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专职人员聘用制度

 

第一条 总则

为构建科学用人制度,满足内蒙古人力资源协会(下称“本会”)长期健康发展的人才需求,根据《内蒙古人力资源协会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本原则

本会聘用制度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基本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取。

第三条 专职工作人员聘用程序

成立招聘工作组,工作组成员从会长、副会长、理事单位中选择,由秘书长负责组织实施聘用工作。

(一)由秘书处根据人员、岗位等需求制定招聘计划,并报会长审批。

(二)公开发布招聘岗位及职责、聘用条件、福利待遇等。

(三)秘书处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聘用工作组对应聘人员进行面试,最终确定受聘人员;

(四)秘书处负责通知受聘人员办理入职手续,签订合同。

第四条 招聘计划审批

(一)秘书处根据业务发展、人员异动状况等情况编写聘用需求,填写《招聘需求申请表》(附件1)并报会长审批后组织实施。

(二)秘书处应根据用人岗位需求制定相应招聘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招聘的人员的类别、数量、标准(年龄、性别、学历、经验、能力等)、经费预算等。

第五条 招聘甄选

(一)招聘渠道

1.通过招聘媒介(报纸、网络、招聘展位等)发布招聘信息;

2.从各类人才网站(信息库)系统检索;

3.会员单位推荐;

4.校园招聘等。

(二)招聘流程:初选、面试、背景调查和人才测评。

第六条 录用

(一)在官方信息公开平台公示拟聘人员信息。

(二)向拟录用人员发出《录用意向通知书》(附件2),通知拟录用人员按约定时间到秘书处办理入职手续。

(二)被录用者应在规定时间内报到,特殊原因需延迟的须提前申请批准。如在通知规定时间内不能报到又未申请延期者,可取消其录用资格。

(三)提供入职资料:

1.新员工报到日填写《入职登记表》(附件3);

2.提交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荣誉)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寸免冠近照2张;

3.提交与原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4.提交入职体检报告(县级以上医院)原件;

5.在校实习生实习须提供《学生证》原件;

6.其他材料。

(四)本会员工所提供个人资料如有虚假伪造,本会有权立即终止试用或解除聘用关系。

第七条 试用

(一)试用管理:经录用的新员工须进行试用,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签订时间确定。

(二)新员工在试用期内,因表现不佳或能力不符合工作要求的,经秘书长、会长审批同意,可在试用期结束前结束试用。

第八条 转正

新员工试用期结束时填写《转正申请表》(附件4),经秘书长、会长审批通过后可以办理转正手续。

第九条 聘用合同

(一)本会依法与专职工作人员以书面形式订立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由协会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

(二)聘用合同应当依法订立,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聘用合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等作为依据。

(四)聘用合同的文本类别

1.有工作经验的受聘人员:在入职一个月内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书》使用当地劳动管理部门指定的通用标准格式文本;

2.实习(见习)生:签订《实习(见习)协议》(附件5),协会为其购买一份商业保险;

3.退休人员:签订《退休返聘协议》(附件6);

4.所有入职人员均须签订《保密协议》(附件7)。

(五)聘用合同的续签

聘用合同期满,双方协商一致,经协会秘书长、执行会长审批,可以续签聘用合同。

(六)聘用合同的解除及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有一方不愿意续签的,劳动合同终止;

2.其他符合国家、地方法律、法规中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条件的情形出现,劳动合同终止;

3.除试用期外,任意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0日告知。

(七)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协会依法自员工入职当月起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员工离职后,由协会秘书处根据具体离职时间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停缴等手续。

第十条 保密管理

(一)本会秘密定义:协会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协会权益的重要信息、决策、文件资料、会员单位的资料信息、重要会议记录、经营状况、发展规划、活动方案、协会各类档案、合同、协议、员工工资等尚未公开的各种信息。

(二)保密要求:员工入职均须签订《保密协议》(附件8),保守本会的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无关人员传递秘密,也不得处于不良动机刺探协会秘密。

(三)未尽事宜按照《保密协议》约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24年2月3日第三届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条 总则

为规范内蒙古人力资源协会印章管理工作,确保各项工作规范、高效、优质完成,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印章种类

本会印章主要包括:公章、法人章、财务专用章。

第三条 印章使用范围

(一)公章:用于协会对内、对外签发的各类文件;以协会名义出具的证明及有关材料;协会对外提供的报告;协会业务合同文件等。

(二)财务专用章:用于协会对内、对外的现金、银行收付业务(预留银行印鉴、支票、汇票等);开具发票、收据;外部业务以及其他财务相关业务等。

(三)法人章:用于需要盖法人章或法人签字的文件、合同等材料或其他需要用到法人章的相关业务等。

第四条  印章使用

(一)使用流程

用印人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附件),经秘书处审批后方可使用印章。

(二)审批权限

1.日常管理事项使用印章(如年检、申报纳税、普通通知等)由秘书长审批;

2.重大事项使用印章(如对协会外单位行文、签订合同、发文件等)由协会秘书长审核、会长审批;

3.使用法人章由秘书长、会长审核和法人审批同意。

第五条 印章保管

秘书处是印章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印章的刻制、保管和使用,并做好印章使用记录。

第六条 印章刻制

(一)根据工作需要或因印章丢失、内容变更、损毁、被盗等原因,需新刻或重刻印章的,应由协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经秘书长审核、会长审批后,按照国家有关印章刻制的规定进行刻制。

(二)法人章的刻制须经法人同意。

第七条 印章停用

(一)协会遇到下列情况时需要停用印章:

1.协会名称变动;

2.印章损坏、遗失;

3.其他需要停用印章的情况。

(二)印章停用应由协会秘书处提出书面报告,由秘书 长审核、会长审批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挂失或封存、销毁。

第八条 使用要求

(一)印章一般情况不得携带外出使用,如因特殊情况 必须携带外出使用的,应当做好记录。印章外出期间,借用 人只可将印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外出期间印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二)任何人员不得在白纸或空白格式文件上加盖印章,用章材料必须已经填写完毕,注明日期、字迹清晰、内容正确。

(三)未经审批违法、违规刻制、使用、带走印章的,追究其法律责任,由此造成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由当事人本人承担。

第九条 本制度自2024年2月3日第三届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联合开展活动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总则

为规范和加强内蒙古人力资源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活动管理,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促进协会活动健康有序升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内蒙古人力资源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活动范围

本规定所称活动,包括与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相关的各种行业峰会、评选、培训研讨会、展览展示、考试等。

第三条 活动要求

(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服务大局,服务行业,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二)按照导向正确、依据正当、数量适当、规模适度、经费合规的总体原则,严格把关,严格管理,注重质量品位,避免重复交叉。

(三)活动各方应严格按照活动方案、合同或协议的规定进行。如需要变更,活动落地单位应及时向协会秘书处作书面请示,获准后方可实施。

(四)活动各方须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规范活动管理、经费使用、监督检查等事项。涉及经费事宜的,合作各方须在合同或协议文本中作出明确约定,确保活动依法依规依章实施。

(五)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会员单位单位应当将活动总结报告、相关文字影像资料、财务决算等报协会秘书处留存备案。

第四条 审批流程

(一)由协会主办、会员单位协办(承办)的活动

1.由协会秘书处面向会员单位发布协办(承办)邀请,公开活动名称、内容、具体协办(承办)要求等信息;

2.有意向协办(承办)的会员单位根据要求提出协办(承办)申请,并附具体协办(承办)方案;

3.由协会组建评审委员会评选确定协办(承办)单位。评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从以下范围选取: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协会专家智库、政府主管部门相关负责人;

4.合作单位与协会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明确各方责任义务。

(二)会员单位主办、协会协办、指导或挂名的活动

1.申请以协会名义举办各类活动,由会员单位书面向协会秘书处提出甲请并附活动方案,写明活动名称、性质、时间地点、组织机构、活动内容、活动经费、宣传方式等;

2.经协会秘书处初审后,将相关材料报协会秘书长、会长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3.合作单位与协会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明确各方责任义务。

第五条 活动收入

(一)由协会主办、会员单位协办(承办)的活动

1.有偿活动:协会主办,会员单位协办(承办)的项目带来经济收入,将根据工作责任、收入金额、活动成本、活动分工等因素向会员单位支付经费;

2.无偿活动:协会主办、会员单位协办(承办)的不产生经济收入的活动,协会不向会员单位支付活动经费,但将会员单位所付出的参与活动记录在案,计入会员评价考核内,在奖惩表彰中予以体现。

(二)会员单位主办、协会协办(承办)或挂名的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6号)文件发布的《行业协会价格行为指南》,行业协会可以向会员或者会员以外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提供有偿的咨询、培训、信用评价、展览等服务,或者有偿提供协会创办的报刊、出版物以及其他商品。协会为非盈利社会组织,原则上协会免费为会员提供服务,但为维持协会内部的公平、公允,保障协会工作有序开展,为协会奠定良好的经济基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可以要求会员单位向协会支付合理活动经费或支持赞助:

1.会员单位将从活动中获取利润的;

2.需要耗费协会大量的人力、物力、时间来完成协办(承办)工作的;

3.会员单位主动要求给予协会支持赞助的;

4.其他。

(三)联合会员单位开展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不损害会员、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行业公共利益。

(四)不得借举办活动之机违规发放礼金、礼品、贵重纪念品、有价证券等,不得利用活动为集体或个人牟取私利。

第六条 监督检查

(一)协会与会员单位联合开展活动应自觉接受财务部门、审计机关、理事会的监督检查。

(二)协会与会员单位联合活动,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遵守行业规范,加强对以协会名义举办各类活动的监督检查,对擅自以协会名义举办活动等违规违纪行为,协会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追责并严肃处理。

第七条 本制度自2024年2月3日第三届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