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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费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内蒙古人力资源协会章程》的规定,为了保证会费的正常开支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费使用和管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会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日常运营管理费用。包括:协会常设专职员工的人员和办公人员费用(财务人员、办公室人员等)、协会场所租赁费用开支和日常办公经费(通讯、办公用品等)。

(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务费。

根据民政部的要求,协会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半年一次常务理事会,其会务费补贴主要用于会议材料印刷、人员及单位联络、会场租金和相关人员食宿等。

(三)协会网站开发与维护费用及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平台年审及新媒体推广、运营等费用。

(四)创办刊物所需费用。包括编辑、排版、印刷、纸张等费用。

(五)专题讲座费用。协会每年酌情举办各类人力资源行业专题讲座,协会承担专家差旅、食宿和课酬等费用,以及讲座会务费等。

(六)会费使用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原则上每年6月30日前会员单位一次性缴纳下一年度会费。


会费标准:

       副会长单位:8000元/年

       理事单位(含秘书长单位):5000元/年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普通会员:2000元/年 

       企业会员(其他企事业单位):1000元/年


开户行信息:

开户名称:内蒙古人力资源协会

开户银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5830 2000 0181 9100 047619

说明:入会单位交纳会费须对公转账,请注明:入会企业名称+会费,保留银行转账凭证,以备查询。内蒙古人力资源协会出具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可报销)。

第四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按《社会团体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报税等,实行会计监督。本会日常开支由会长或会长授权秘书长审批。投资及不动产购置需经常务理事会审批通过。

第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薪酬、社会保险、公积金等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于2022年06月10日正式实施,由内蒙古人力资源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